【48812】判了!获刑4年6个月!胶州家有电动车的留意

来源:华体会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9 12:13:42

  形成两死一伤,起火系电瓶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点燃周边可燃物所形成的,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周某被检方指控犯失火罪。

  据我国裁判文书网,该案通过一审、二审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显现,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如下现实: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瓶车运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忽然爆破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很多浓烟,救活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据记者了解,被告人周某居住在一栋六层居民楼的一层,间隔其家不过10米远就有室外充电车棚。郭某系被告人周某的亲属,黄某、陈某某为居住在六层的一对夫妻,火灾产生时,二人下楼企图逃生。

  郭某、黄某两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陈某某经确诊为吸入性损害(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兼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端确定,本次事端起火系电瓶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点燃周边可燃物所形成的。

  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自动求助别人报火灾,并在现场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今后照实供述上述现实。

  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周某法令及消防安全意识淡漠,过错引发火灾形成二人逝世、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办。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体谅,对其予以从轻处分,故判定: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一审法院依据周某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定,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