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华体会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14 08:40: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快速有效和规范有序,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号)等文件

  要求,现就新增及修订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推荐的治疗服务项目,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及“互联网首诊”等6项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2023年3月31日前暂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详见附件1)。

  二、开展“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医疗机构名单为基础,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服务。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复诊服务,执行“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不得按照首诊诊查费价格收取费用。

  三、对于在依托二级及以下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首诊费用,纳入门急诊专项保障,按线下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予以报销;对于在依托三级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首诊费用,仍按现行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不纳入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对中重度ARDS且实施机械通气,或意识障碍的患者,通过180°翻转使病人处于俯卧状态,以改善肺通气血流比,达到改善氧合和通气的目的。维持期间,定时改变头部方向和四肢,维持气道通畅。持续俯卧位时间≥2小时,达到治疗目的后或依据病情需要,180°翻回仰卧位。所定价格涵盖实施俯卧位翻身操作和俯卧位期间病情观察等操作步骤的人力资源消耗。

  俯卧位通气治疗时长超过12小时的,再次实施该治疗可重新计费,每天收费不超过2次。

  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诊疗服务,初建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病史采集,书写病历,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

  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

  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骨质疏松治疗、呼吸训练分别参照执行